三部門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砂石礦起始價按評估值與基準價就高確定
該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明確此前已產生的滯納金按原規定繼續繳納。

三部門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砂石礦起始價按評估值與基準價就高確定
該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明確此前已產生的滯納金按原規定繼續繳納。
近日,為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政策的通知》,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作出重要調整。
重點調整如下:
起始價確定機制:《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涵蓋建筑石料用石灰巖、花崗巖等絕大多數砂石礦種),起始價不再單一參考基準價,而是按照評估值與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取消滯納金,改收違約金: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的,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且加收總額不得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強化征繳協作:建立財政、自然資源、稅務三方聯動機制,確保費源信息實時共享,保障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入庫。
該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明確此前已產生的滯納金按原規定繼續繳納。
對于砂石行業來說,建筑石料礦多屬《礦種目錄》外礦種,“就高”確定起始價或將增加砂石采礦權的初始取得成本,企業在核算拿礦預算時需將此因素納入考量。同時,雖然取消了滯納金,但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及嚴格的征繳監管,對企業的資金籌措能力與現金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議砂石同仁提前關注政策變化,做好資金與合規安排。
通知具體如下:
根據《通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外的礦種,起始價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的起始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協議出讓《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礦業權時,對屬于國家出資勘查且非油氣礦產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氣礦產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成交價按照礦業權評估值確定,評估值不包含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他協議出讓的成交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據悉,自8月1日《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加收的違約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違約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礦業權出讓過程中,因競買人違約無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還的礦業權出讓交易保證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按規定應全部繳入中央國庫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所對應的違約金、不予退還的交易保證金等相關資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通知》施行前已經產生的滯納金,應當繼續按原規定繳納,不繳納違約金。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推送項目名稱、出讓礦種、出讓成交價和出讓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門按時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與費源信息相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繳費年度等征收明細,確保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